{{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有關本府115年2月26日書函轉內政部函以,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一案。
二、查上開要點之修正內容,謹說明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並詳閱該申請表之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其為機關首長者,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五個工作日前申請之限制。
(二)上開人員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其為機關首長者,應送交直屬上級機關備查。
(三)各機關(構)知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有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大陸地區後失聯者,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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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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