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PDF 1份。
二、為辦理113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作業,本校正式編制內公教人員(含工友)請依「子女教育補助表」相關規定,檢據於114年2月27日(星期四)下班前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退休公教人員符合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及112年6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8153號函,得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者,請依上開規定及期限,向本校提出申請。
三、為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請申請人注意,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並確實查核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人,是否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PDF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另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有關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受理同仁申請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子女教育補助事宜,請依人事總處113年1月19日總處給字第11340001411號書函.PDF辦理。
四、本校人事室業已產製113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請逕檢據至人事室簽名切結,並於114年2月27日(星期四)下班前申請,逾期視為無需求,另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者,請檢附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於收據空白處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五、檢附子女教育補助費Q&A .PDF 1份供參、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補助說明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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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14') }} 202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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