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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新竹國民小學

校內布告欄

為強化本府資通訊安全,重申嚴禁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 $t('FEZ002') }} 教務處|

一、因應近期有政府機關採用資通訊產品時,產品來源涉及大陸廠牌,出現資安相關疑慮而引起各界關注,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行政院前已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明確要求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並以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及本府113年12月6日資訊安全管理審查會議(113年12月18日府行訊字第1130201903號函)重申公務機關嚴禁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亦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貴機關(單位)辦理採購案時,應特別注意產品來源及製造商背景之整體供應鏈安全,並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採購文件中循以下方式辦理:
(一)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採購案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不允許大陸地區」,以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24款:「本案涉及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二)倘涉雲端服務者,可另參考工程會資訊雲端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1款:「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16. 經查廠商提供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雲端服務之所屬一切資料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位於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或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
(三)貴機關(單位)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且應將相關限制事項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例:廠商履約使用之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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