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祝恆玉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本府115年9月2日函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課務處理原則一案。
二、本案謹述如下:
(一)有關114年10月8日增訂之身心調適假,依教師請假規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二)次依假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校;請假期間所遺課務,請先由教師自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若確實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請學校協調派員代理,以確保校務運作與課務銜接。
(三)因應身心調適假之核心精神係「預防保健」及「心理健康促進」,旨在支持教師於身心狀況需要時適時休息,以維持心理健康。爰教師提出申請時,仍宜兼顧學生受教權益與教學進度,並應依前開規定完成程序。
(四)又為兼顧教師身心調適需求及學生學習權益,教師如有頻繁或特殊樣態申請身心調適假等情形,請學校啟動關懷與支持機制,除積極瞭解教師身心狀況,適時引進員工協助方案(EAP)或教師諮商輔導支持系統等資源外,並得預為規劃課務彈性調配或固定代課機制,以確保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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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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