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祝恆玉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有關本府115年9月23日函以,重申有關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查證事宜一案。
二、本案謹說明如下:
(一)依教育部81年8月20日書函以,教師得檢附曾任僑校資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提敘,學校於接受申請後請依行政程序,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請僑務委員會認定或查證後辦理。
(二)上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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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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