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祝恆玉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本府115年10月6日函以,有關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參與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之課務派代事宜一案。
二、本案謹說明如下:
(一)依教育部115年9月16日函以,公立學校教師參加選務工作,依相關選務規定核給公假期間,應核支公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以利選務工作順利推動。惟選務補休期間之課務派代,未符前開函示。
(二)另為因應常態性選務工作需要,並利所屬學校就參與選務教師之課務預為通案規劃,嗣後遇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全國性公民投票等選務工作,其選務講習等公假期間之課務派代,得比照前開原則辦理。
{{ $t('FEZ012') }}
{{ $t('keywords')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10-08|
{{ $t('FEZ005')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