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各機關(構)學校教職員工(公務人員、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工友及適用勞基法人員)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教職員亦得依前開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
各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勞工部分: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
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
分。)惟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如同仁有申請防疫照顧假需求者(照顧12歲以下子女,家長其中一人申請)請上差勤系統申請,並點選「其他假」,事由填寫「武漢防疫照顧」,請注意,申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不支薪。
如是用事假7日(家庭照顧假),休假及補休者,事由請寫「武漢防疫照顧」,支薪。
檢附教育部原函、人事行政總處函、疫情指揮中心函及防疫照顧假QA
2/14新增公告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對象補充說明:
查疫情指揮中心來函說明略以,防疫照顧假之適用對象補充說明如下:
(一)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外,如有下列照顧需求者,亦得申請:
1、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
2、因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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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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