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許維倩
{{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
一、 | 依據客家委員會109年2月17日客會文字第1096100218號函辦理。 |
二、 | 受理申請期限展延至109年3月10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
三、 | 收件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請以掛號寄送並附上申請資料電子檔,另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或「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 |
{{ $t('FEZ003') }}2020-02-26
{{ $t('FEZ005')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