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陳明月
{{ $t('FEZ002') }}人事室|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21181號函辦理
一、復貴府109年2月24日府教學字第1090034188號函。
二、依據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有關教職員確定或疑似(經醫療機構通報後,檢驗結果確認前)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給予公假;如接受居家
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給予防疫隔離假;另為自主健康管理
者給予病假,並不列入學年度(或年度)病假日數,合先敘明。
四、旨揭所詢,渠等本可請病假,並列入年度病假計算,教師其是否得課務派代事宜視貴府現行規定辦理;至可否比照學生不列入年度病假乙節,因係教職員本身身體不適而返家就醫檢查,非屬因傳染性肺炎疫情經醫療機構通報者,尚難比附援引,與上開規定之事由未合,尚難同意。
{{ $t('FEZ012') }}
{{ $t('FEZ003')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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