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陳明月
{{ $t('FEZ002') }} 人事室|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2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B號令修正發布
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 針對本細則第7條所定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 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 制。配合本細則第7條修正規定自110年4月1日施行,有關 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選 擇遞延3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如附件(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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