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新竹市東區新竹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銓敘部民國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兼職規定)。

{{ $t('FEZ001') }} 陳明月

{{ $t('FEZ002') }} 人事室|

  1. 公務員將肖像權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潤,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一項經營商業之範疇。
  2. 肖像權之授權不得以概括授權與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 $t('FEZ003') }} 2021-08-26

{{ $t('FEZ004') }} 2021-08-26|

{{ $t('FEZ005') }}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