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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新竹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1案。

{{ $t('FEZ001') }} 陳明月

{{ $t('FEZ002') }} 人事室|

前開所稱「至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係指在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擔任特殊教育教師自退休生效日前一日 起往前推算三年,均連續符合相關認定標準未曾間斷。茲 因留職停薪期間並未在職任教,爰教師倘於申請退休生效 日前三年間曾有留職停薪情形,尚不符前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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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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