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84909號函辦理。 |
二、 | 國教署前以109年4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44825號函(諒達),宣導「近視是疾病」觀念,學生近視應就醫治療以抑制度數增加速度,配戴眼鏡僅是矯正視力而非治療(不能控制度數)。學生於校內進行視力篩檢結果,裸眼視力任一眼低於0.8(含0.8)經配戴眼鏡後視力檢查正常之學生,仍需定期就醫,配合醫囑治療。 |
{{ $t('FEZ003')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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