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總務處|
一、本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已規定相關場所及其區域全日不得施放爆竹煙火,為確保本市公共安全及維護公共安寧,下列處所依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0款公告全日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本市32處高人口密集社區。
(二)本市5處國定古蹟。
(三)本市38處市定古蹟。
二、上開本市32處高人口密集社區管制施放爆竹煙火區域內之住戶如遇婚喪喜慶等特殊因素,得不受本公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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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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