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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新竹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轉知-內政部移民署「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1份,鼓勵本校符合資格者踴躍報名。

{{ $t('FEZ001') }} 親職組

{{ $t('FEZ002') }} 輔導室|

新竹國小校內申請,由家長填寫表單。申請表單網址(連結)(115/1/19早上8點開放填寫)

錄取名單依照表單填寫的時間順序於115/1/22(四)公告於本校網頁,

請導師通知錄取並收取相關資料至115/2/26(五)

 

一、依據該署114年11月13日移署移字第11401565942號函辦理。
二、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特研訂旨揭計畫。
三、有關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1、報名期間:自115年2月23日(星期一)起至115年3月23日(星期一)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於115年3月30日(星期一)前寄至該署,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15年5月底。

(二)申請對象: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9款、第10款、第2項或第3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25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第5目、第8條、第10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15條第1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第1款及第2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二)核發獎項及金額:
1.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2.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3.請協助推薦及鼓勵符合條件之新住民及子女踴躍報名,並依限完成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線上報名與寄送申請資料(含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至該署(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移民事務組沈先生)彙辦,有關系統申請開放期間或如有其他異動,將另行通知。
四、簡章如附件,請參閱。

五、新竹國小可申請名額如下:
(1)總統教育獎勵金:名額不限,當年度總統教育獎獲獎獎狀影本
(2)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名額不限,入選國家代表隊,近三年全國運動會個人賽、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全國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美術比賽個人賽、全國舞蹈比賽個人賽得獎者
(3)優秀獎學金:3名,11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90分以上
(4)清寒助學金:3名,11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或70分以上與114年2月23日後之低收入或中低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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