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本府115年3月2日函以,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084A 號令修正發布,並檢送教育部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一案。
二、本案修正規定謹說明如下:
(一)第4條: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
(二)第5條: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三)第8條:增訂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者,申請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比照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人事處莊專員,電話:(02)7736-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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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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