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祝恆玉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有關本府115年3月16日函轉教育部函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4點,業經115年3月5日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一案。
二、本案係修正上開補助基準第4點規定以,各校對於所屬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申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校年度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學年終一併結算。
(三)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三日者,酌給相當三日休假之補助,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學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人事室洪小姐,電話:(04)3706-1486。
{{ $t('FEZ012') }}
{{ $t('keywords')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3-24|
{{ $t('FEZ005')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