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祝恆玉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本府115年3月31日函以,有關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第3項後段規定,辦理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查詢,使用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時,請依以下說明辦理一案。
二、本案謹說明如下:
(一)查教育部113年12月12日函以,各校依性平法第30條第2項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查詢不適任學校人員,請逕至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https://unfitinfo.moe.gov.tw/query/)辦理,無須向各主管機關函查。
(二)承前,教育部所建立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業定期經由查詢平臺向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收集資料。現經勞動部說明,性別平等工作法或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並未允雇主所屬事業單位以外之第三人以公共安全考量為由,要求該雇主應提供性騷擾調查報告等案件資訊,爰學校亦無須向事業單位函查有關職場性騷擾之調查報告或案情資訊。
(三)綜上,各校依性平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查得涉性別事件不適任學校人員資料後,倘尚未通報至本資料庫,即適用性平法第29條第3項規定。請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5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取得本法第29條第3項所定事件相關事證資訊,經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後,應提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查證審議。」以前揭查詢系統所示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由所設性平會查證審議是否有「終身」或「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等情形,並據以通報至本資料庫。
二、綜上,摘述該案重點如下:
(一)學校無須向事業單位函查有關職場性騷擾之調查報告或案情資訊。
(二)學校如經由其他管道查到涉性別事件之不適任學校人員資料、但該事件並未通報至「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該校於取得相關事證資訊,並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後,應提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審議是否有「終身」或「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等情形,並據以通報至上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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