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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新竹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t('FEZ001') }} 祝恆玉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有關本府115年4月13日書函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一案。

二、依來文說明略以,本案修正重點為:定明本法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二款所定最高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應 依所列各款規定審認之。


{{ $t('keywords') }}

性別平等工作法
修法
勞動部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4-15|

{{ $t('FEZ005')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