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新竹市東區新竹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有關「教師於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施行後,其各月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併計,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考核疑義案,請查照。

{{ $t('FEZ001') }} 祝恆玉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案係本府115年4月16日函以,有關「教師於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施行後,其各月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併計,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考核辦法)」之考核疑義一案。

二、本案謹說明如下:

(一)查考核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1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1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或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二)次查教育部110年10月1日函以說明如下:

  1. 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教師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審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原則應以學期為單位例外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
  2. 又考量少子女化為國安問題,爰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考核,宜與其他考核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別。另有關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所指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三)為配合國家少子女化重大政策,教師如因育嬰留職停薪事由致當學年度實際任職期間不滿1學年,先依教育部110年10月1日函示併計已達11個月又1日者,再依前開函示規定(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折算為12個月,考量育嬰留職停薪與其他考核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別,爰予以放寬認定,得辦理年終考核

三、據上,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者(育嬰留職停薪及任職已達11個月又1日),得辦理年終考核,以維護其考核權益。


{{ $t('keywords') }}

育嬰留職停薪
教師考核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4-22|

{{ $t('FEZ005')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