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祝恆玉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案係本府115年4月16日函以,有關「教師於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施行後,其各月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併計,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考核辦法)」之考核疑義一案。
二、本案謹說明如下:
(一)查考核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1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1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或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二)次查教育部110年10月1日函以說明如下:
(三)為配合國家少子女化重大政策,教師如因育嬰留職停薪事由,致當學年度實際任職期間不滿1學年,先依教育部110年10月1日函示併計已達11個月又1日者,再依前開函示規定(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折算為12個月,考量育嬰留職停薪與其他考核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別,爰予以放寬認定,得辦理年終考核。
三、據上,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者(育嬰留職停薪及任職已達11個月又1日),得辦理年終考核,以維護其考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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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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