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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有關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一案,請查照。

{{ $t('FEZ001') }} 祝恆玉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有關本府115年5月15日書函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有關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一案。

二、上開家庭照顧人力之類型及法源依據,經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後分類說明如下:

(一)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下稱兒少法)第60條(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 或照顧等情形下之保護安置)或第62條(兒童及少年因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之申請 安置)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 之權利義務

(二)類家庭:地方政府依兒少法安置兒少時,亦得交付於團 體家庭,類家庭屬於團體家庭之一由非專業不支薪的 工作人員(由地方政府招募具配偶、親屬或朋友關係之 成員)所組成,其照顧人力亦準用兒少法第60條或第62 條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義務

(三)上開照顧人力依兒少法第60條及第62條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縱非屬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考量照顧人力身兼受僱者身分,實務上仍有照顧被安置之兒少而有向雇主請假之需求,亦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

(四)另有關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可由本案照顧人力逕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遞交「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用印後(如附件),做為 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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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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