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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新竹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5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91號令公布,請查照。

{{ $t('FEZ001') }} 祝恆玉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有關本府115年5月27日函以,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5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91號令公布一案。

二、依來文說明略以,考量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最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聘任者,倘僅維持發給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尚難充分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修正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並自公布日施行,以保障教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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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聘
解聘
回復聘任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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