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祝恆玉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有關本府115年6月5日函以,學校教師擔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6-1條第2項校內調查人員,本府同意得依實核予公假課務排代一案。
二、本案謹說明如下: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9-1條規定略以,學校接獲檢舉後,經校長召開之會議認定行為人涉及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應適用或準用該辦法之規定辦理;次查同法第13條規定略以,校事會議認行為人未涉及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而有涉及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學校應適用或準用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另查考核辦法第6-1條規定略以,學校依解聘辦法第9-1條規定,認定行為人涉及教師懲處之情形者,學校應派校內人員調查。
(三)考量上開規定校內人員係處理校園檢舉等教師懲處相關案件,本府同意得依實核予公假課務排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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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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