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祝恆玉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有關本府115年7月22日函以,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擬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請依規定比照專任教師提敘薪級一案。
二、本案說明如下: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規定以,專任教師擬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須符合「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且累積滿1年」之要件,始得採計提敘1級;倘未符合每次代理期間3個月以上之要件,則不予採計。
(二)次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以,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並未就聘期長短另訂規範。
(三)依上開規定,學校聘任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倘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薪級提敘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至其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辦理採計時,仍應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且累積滿1年」之年資採計要件;未符規定者,則不予採計。
三、詳請參閱附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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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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