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祝恆玉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有關本府115年7月24日函轉內政部函以,請各機關(構)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員身分,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未申請許可致無法出境一案。
二、依來文說明略以,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1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 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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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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