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新竹市東區新竹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內政部函以,有關大陸委員會函釋公務員留職停薪期間赴陸應申請許可一案,請查照。

{{ $t('FEZ001') }} 祝恆玉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有關本府115年7月24日函轉內政部函以,請各機關(構)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員身分,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未申請許可致無法出境一案。

二、依來文說明略以,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1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 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


{{ $t('keywords') }}

留職停薪
赴陸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8-07|

{{ $t('FEZ005')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