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教育部令及新竹市政府111年5月3日府人給字第1110071211號函辦理。 |
二、 | 查新竹市政府111年4月25日府人給字第1110066974號書函(諒達)有關調升2%案,係以本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準此,請務必轉知上揭日期已符合支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俾利選擇退休方案。 |
三、 | 檢送選擇111年6月30日或8月1日退休生效各項權益差異說明及申辦退休應繳驗證件表1份,
有關調高定期退休給與2%案,係以本(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原未登記於本年度退休之案件,須出具本校不影響教學證明書,以專案方式報新竹市政府同意,符合自願退休申請人員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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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2-05-06
{{ $t('FEZ014') }} 202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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