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 一、 | 依據數位發展部115年1月13日數授資綜字第11510000233號函(附件1)辦理。 |
| 二、 | 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請各機關(單位)遵循「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並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
| (一) | 嚴禁採購及使用危害國家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並強化委外營運公眾場域管理,將相關禁令明確納入採購契約,以確保公眾設施符合規定。 |
| (二) | 請機關(單位)資安窗口就先前提報既有之大陸廠牌軟硬體產品,提醒並督促相關同仁於預定期限內辦理汰換作業;如未達報廢年限,亦應於汰換前確實依提報之配套措施執行相應作為,以降低資安風險。 |
| (三) | 如機關(單位)對於所使用之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認有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疑慮時,得依旨揭辦法填具提報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如物料清單或軟體物料清單等)函送本府提報至主管機關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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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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